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公司注册中扩大出资者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二、在职人员向公司出资入股的,应当遵守依法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约定,不得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职人员向公司出资入股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在职人员的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
(二)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
申请人依照本试行意见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时,应当书面承诺本人不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
四、申请人违反承诺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国有公司领导干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限制或者禁止向公司出资入股的人员的宣传教育,并负责监督施行。财税部门根据本试行意见制定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本试行意见的试点范围和试行日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上一页:上海注册公司档案查阅办法
下一页:公司注册查询-上海公司注册状态查询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审批..
上海注册生产型公司免..
大学生注册公司优惠政..
企业营业执照查询详细..
怎样在上海松江区注册..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详..
评论